產品介紹
1.有選擇地建設盲道,不能只求“量”,而忽略了盲道的實際利用情況。比如次要馬路和寬度在3.5米以下的人行道可以不建盲道,而在主要地段和寬敞的人行道上,規范盲道建設,實現區域貫通。同時,在路口、轉彎處和重要建筑物門口,應普遍建造提示盲道,而在沒有盲道的道路入口處也應設置提示盲道和一小段行進盲道。這樣盲人路過時,就能知道前方沒有盲道。
2.讓盲道設置更人性化。人行道上的盲道有兩種鋪設方式,既可以鋪在從人行道外沿向內25到60厘米處,也可以鋪在從人行道內側向外25到60厘米處。此前,上海的盲道選址普遍采取前一種方式,這就很難避免不與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自行車“搶地盤”。如今市政部門的方案改為后一種方式,從設計上可使盲人和騎車人各得其所,減少了這種沖突。
3.加強對盲人的出行培訓。以往我們的研究、解決導盲問題往往從設施著手,很少對盲人進行培訓,導致很多盲人并不了解已有的各種導盲設施,也就談不上使用。所以,應該組織有關方面幫助盲人熟悉各種導盲設施,鼓勵他們使用設施,從而提高他們的出行能力。